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