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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