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 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 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 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 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四 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 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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