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 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 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 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 地点 方式等执行事项 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