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 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 县 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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