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促进司法公开 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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