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 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 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三十五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第三十九条,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