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 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 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 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 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机构中任职,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 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第四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 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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