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 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 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