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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 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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