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 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 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 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 拦截车辆 阻断交通,二。煽动,雇佣 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