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 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 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 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 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 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 二,复查后 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三、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 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 信访听证会、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