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一 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 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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