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敬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 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 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 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由市 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 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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