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结核病.二 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 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 以上的粉尘 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 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 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 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 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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