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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