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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