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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第三十条。殡葬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殡葬事业单位 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站。应当做好殡葬和殡葬服务工作、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执法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殡葬方面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三条,殡葬事业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 第三十四条,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禁止向丧户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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