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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 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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