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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 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 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 财产状况证明,六 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 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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