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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 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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