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一,歧视,侮辱 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的.三。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八 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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