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 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 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拓展老年文化教育 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 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 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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