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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