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毒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 三 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 销毁。第十六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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