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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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