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二 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三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 应当提交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九条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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