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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 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 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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