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 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 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 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 不准开车门 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 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 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 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