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体设计5.1.一般规定5。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 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5.1,2,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避难场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核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城市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总数核定,2 对于责任区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 应按责任区内常住人口总数核定,3,对于场所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内避难总人数核定、5、1、3 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责任区范围,责任区可利用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 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3 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 按本标准附录C划定危险区域 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 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设置警告标志。并应采取保护措施,5 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