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0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1,0.2A。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1,0、2B,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验收 避难场所平时应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2,专项功能校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完成部分重新进行校验,3 防灾避难场所应急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应急转换要求并实施应急功能转换 4 避难结束后。防灾避难场所应及时进行使用效果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全修复,1 0 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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