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第十三条.市 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市 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