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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本市开辟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第三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中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以进行指标平衡,第三十五条、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五年内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含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照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第三十七条,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零星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损失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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