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 备案 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商场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