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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没票据的管理第十一条.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 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禁止使用其他收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 并严格管理 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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