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 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 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 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 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 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 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 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 进行定向拍卖。四 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