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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在屋顶 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 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 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地铁 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出现破旧、污损的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 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 机具等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 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 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 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 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 修饰 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 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四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 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 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 侵占绿地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 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 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 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 火车站.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 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 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 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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