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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具备条件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 逐步实施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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