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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 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 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 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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