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应当服从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 应当设置电梯、一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 二、底层作为商业。架空层,贮存空间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 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 二、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但是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 微波通信 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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