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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附属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 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滥砍 盗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 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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