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 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 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 机关,团体、工厂 宾馆,体育场 馆 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 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 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