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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 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作业 堆物堆料 设置营业摊位,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应合格布局.不得损害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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