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 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 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 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 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 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