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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 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 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 赠与,租赁,抵押 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 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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