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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征收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四,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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