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 由县 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 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 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 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 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 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 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