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 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 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 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2 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 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 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 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 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 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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