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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城市绿化条例 进行、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 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四,其他绿地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 应在次年完成、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 3 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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