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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一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二 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分别归上述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所有权人所有.四 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绿地,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堆放,焚烧物料,二,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 写.刻.画或者悬挂重物,三。攀,折、钉 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四 挖砂取土,五,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 移植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 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被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给予树木所有权人合理补偿,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树木修剪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 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进行修剪.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国内外罕见的、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树木为重点保护树木 生长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敷设通讯电缆,光缆 输电.燃气 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影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时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绿化科研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 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培育新的品种,同时搞好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绿化质量标准 乔、灌 草相结合,节约用水、做好城市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所选花、草、树木的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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